刊登日期: | 2019/5/31 |
發文日期: | 2019/5/9 |
發文文號: | 府文資字第1080005327B號 |
主旨: | 公告本縣一般古物「原竹南公學校單開奉安庫」。 |
發文機關: | 苗栗縣政府 |
依據: |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規定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、第6條等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8年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 |
公告事項: | 一、名稱及分類:原竹南公學校單開奉安庫,生活及儀禮器物。 二、古物綜合描述:古物1案,年代為日治時期 (約1899 年),金屬、梧桐木材質,尺 寸為長54公分、寬52公分、高97公分;原竹南公學校單開奉安庫,整體為長方體外 型,底部裝設有4個滾輪方便移動,材質以金屬為主,外立面皆髹黑漆,目前多已脫 落,正立面有把手、附商標的密碼鎖、五三銅紋鑰石孔等,奉安庫為單開門形式但 無法開啟,目前無法確認內部是否有其他物件。 三、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指定理由: 1.本案古物一案,分別為原竹南公學校單開奉安庫。 2.單開奉安庫為竹南國小於明治31年建校,次年存放教育勅語之奉安設備,見證 竹南公學校發展與日治時期日人精神教化之歷史。 3.奉安庫之鑄造技術,其五三桐花紋、日式密碼鎖具,是日本工藝技術之代表。 4.目前臺灣明治時期留存之奉安庫數量相當稀少。 (二)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規定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條第 4、5 款等規定。 四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58條規定,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 號),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 |
附件: |
|